律师档案
翟立业
翟立业律师
河北 石家庄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翟立业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河北律师在线翟立业: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7-18 10:56)    点击:360

 河北律师在线翟立业: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?

 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分类,主要有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、鉴定结论、当事人陈述、勘验笔录等。

  1?书证,是指以文字、符号、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。

  (1)书证最重要的特点在于:书证以文字、符号、图案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。

  (2)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,应提交原件,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印件、照片、副本、节录本等;提交外文书证的,必须附有中文译本

  (3)书证的证据效力。书证具有证据力,须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,二是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。

  2?物证,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、特征、质量、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。

  (1)物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其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,而不是其包含的思想内容;

  (2)常见的物证有: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,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

  的产品等;

  (3)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,应提交原件,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。

  3?视听资料,是指录音带、录像带或者电脑所贮存的数据资料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。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与物证之处,但是,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、物证的核心在于,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来揭示证明力,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,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。

  4 证人证言

  (1)证人的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,都有义务出庭作证。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,证人即使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,也不需要回避。

  (2) 证人作证

  A 根据《证据规定》第57条,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。证人作证时,不得使用猜测、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。

  B 根据《证据规定》第58条,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;询问证人时,其他证人不得在场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。

  C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,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,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,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,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。

  5 鉴定结论,当事人申请鉴定,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。

  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翟立业律师提供“移民留学  私人律师  银行保险  公司并购  婚姻家庭  遗产继承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翟立业律师,翟立业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翟立业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833190263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翟立业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石家庄律师 |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翟立业律师主页,您是第23415位访客